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局长信箱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4月印发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试行期满,根据工作安排,省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20256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986510536@qq.com邮箱,标题请注明“关于《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至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邮编:650228),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 64566854

 

附件:1.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

      2.《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30

 附件1

 

 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云南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营主体采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主体

在当年新增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等法定手续,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合理;

(二)经营主体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无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进入破产或注销程序的;

(四)近三年未因套取、骗取知识产权资金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分;

(五)同一笔融资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进行申报。申报主体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

(二)初审。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复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主体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四)专家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查的申报主体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申报主体,按程序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六)确定补助对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说明,企业近两年以来任一年度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融资贷款合同;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七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评审认定后,予以补助。每个对象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每个补助对象按照贷款银行实际批准的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经营主体技术研发或改造,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主体需按季度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时或定期开展指导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11起施行。《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

(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印发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一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目前《办法》试行期满,根据工作安排,省市场监管局对《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进行了细化规定。文件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补助方式、监督与管理和附则等五章,共12条。

(一)第一章,介绍了文件制定的依据、背景,并对《补助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了明确界定,是指经营主体采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二)第二章,对申报主体、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以及提交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从申报、初审、复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到确定补助对象等全过程的要求。

(三)第三章,明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每个补助对象按照贷款银行实际批准的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另行确定)。

(四)第四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应用的监督与管理进行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对《补助办法》施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制定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云南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四、文件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