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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能力提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7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

一、电子邮件:244690018@qq.com

二、信函:云南省昆明市日新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处收。

联系人及电话:罗老师,087164566652

 

附件:1.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7

附件1

 

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具有云南特色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开展省级承担或与省以下共同承担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程序编报预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储备项目,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合理和高效使用财政资金,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做好预算批复、资金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州(市)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辖区内项目储备、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级对下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合理、高效使用资金。州(市)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项目任务组织项目实施,接受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事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8号)规定由省级承担或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事项,主要包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合作交流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支持全省性高价值专利培育,全省性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经国家与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奖励项目,经国家与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与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运用方面

支持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推动全省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打造省级专利转化、地理标志运营服务平台,推动全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专利导航,推广运用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全省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省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支持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全省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全省性、区域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支持全省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制定,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全省性普法宣传、交流合作,全省性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五)知识产权服务方面

支持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省级知识产权智能化建设,开展全省性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等工作。

(六)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支持开展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与省外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合作交流等工作。

(七)其他知识产权重要事务

支持开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工作任务。

 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省级知识产权资金支持: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符合知识产权资金支持条件;

(三)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进入破产或注销程序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近三年未因套取、骗取知识产权资金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分。

 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如下范围: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社保支出;

(三)弥补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类经费不足;

(四)列支“三公”经费;

(五)列支罚款、滞纳金等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无关的支出;

(六)列支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项目支出。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流程

省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分领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标准、所需材料和时限要求等;涉经营主体的项目,需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开办理,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省属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安排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类型进行复核,可采取专家评审等形式;

(四)省市场监管局在网上向社会公开资金拟支持名单,征求意见建议;

(五)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提出分配方案和批复项目,对需要实施的项目提出绩效目标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

(六)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单位和个人;

(七)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动态调整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需实施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须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因特殊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延期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编制要求,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现行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等;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未实施完毕需跨年继续使用资金的,按财政资金结转有关规定办理;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绩效目标和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资金使用结算,并积极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及时制定措施加以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的项目实施单位,可采取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场监管领域补助资金的资格。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三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另文规定省级知识产权资金支持标准。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1231日,届时根据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需求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2

 

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拟定《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于20243月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我局联合省财政厅拟定了《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4月份以来,我局与省财政厅行政处多次联合办公,在充分借鉴各省近年来出台的知识产权资金文件,认真吸纳我局及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后,数易其稿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向省审计厅及16州(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征求意见,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综合采纳5条。

202567日,我局组织召开《资金管理办法》评估论证会,邀请5名相关领域专家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24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管理、预算及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范围。云南省省级知识产权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事项落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由省级承担或共担的财政事权事项,主要包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合作交流等方面。

(二)支持方式。采用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金。

(三)绩效和监督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要求;明确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明确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