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6870023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4-22 11:55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期)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峨山县个体工商户王庆华销售的桔子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个体工商户王庆华2024年10月30日销售的桔子,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峨山县个体工商户王庆华销售不合格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玉溪市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过程中未按规定用药或未过休药期采摘。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销售的小青椒
(一)基本情况
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2024年12月2日销售的8号小青椒,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销售不合格小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沧市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过程中未按规定用药或未过休药期采摘。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昆明市官渡区美凤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美凤水果经营部2024年9月10日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美凤水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海关部门。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四、古城区景煜土特产店销售的,由玉龙县滇味腊业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排骨
(一)基本情况
古城区景煜土特产店销售的,由玉龙县滇味腊业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排骨(生产日期2024年12月6日,规格型号500g/包),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玉龙县滇味腊业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丽江市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温湿度不严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加强生产过程中温湿度把控,改进生产加工工艺。加大对出厂产品的检验力度,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经营环节
1.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古城区景煜土特产店销售不合格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温湿度不严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产品仓储条件的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