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729000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3-31 17:16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更好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启动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新出台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奖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制定思路
起草过程中,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形成《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市场监管难度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违法行为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
(二)明确“举报人”的定义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在第十一条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或其他公职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内部举报人除外)”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5种情形。同时第三十条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适当扩大奖励范围
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大类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了“不正当竞争、传销、化妆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四)规范奖励流程
对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处理举报奖励工作提供指南。同时,对应编制了《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举报奖励告知书》《举报奖励承诺书》《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等4个文书范本。
(五)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
对内部举报人的认定、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奖励流程、保密措施等进行了专章规定。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标准,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不超过30%、20%、1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