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云南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云南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营主体采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主体
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等法定手续,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合理。
(二)经营主体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无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进入破产或注销程序的。
(四)近三年未因套取、骗取知识产权资金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分的。
(五)同一笔融资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等情况,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补助标准等内容。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进行申报。申报主体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
(二)初审。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复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主体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四)专家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查的申报主体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申报主体,按程序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六)确定补助对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说明,企业近两年以来任一年度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融资贷款合同。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七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评审认定后,予以补助。每个对象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每个补助对象按照贷款银行实际批准的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经营主体技术研发或改造,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主体需按季度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时或定期开展指导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